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使用条款

本条款旨在遵守并规定 Yezel诊所(以下简称“本院”)所提供服务的使用条件及程序,以及根据《电信事业法》及其实施令所规定的其他必要事项。

第1条(目的)

  1. 本使用条款(以下简称“本条款”)旨在规定用户在使用本院提供的互联网相关服务时,与会员及本院之间的权利、义务和责任事项。
  2. 希望成为会员者,应按照本院规定的程序完成注册,并点击“注册”按钮,即视为同意本条款。
    除本条款另有规定外,会员与本院之间的权利、义务和责任事项,适用《电信事业法》及大韩民国其他相关法律和商业惯例

第2条(会员的定义)

“会员”是指登录本院,根据本条款注册成为本院的线上会员,并接受本院所提供服务的人。

第3条(会员注册)

  1. 希望成为会员者,应按照本院规定的注册格式填写会员信息,并通过点击“注册”按钮的方式申请注册。
  2. 本院将按照第1项接收申请,除以下情况外,将申请人注册为会员:
    1. 申请人根据本条款第6条第3项曾被取消会员资格者(但自失去资格之日起已满3年,并获得本院重新加入许可的除外)
    2. 注册信息存在虚假、遗漏或错误的情况
    3. 其他因技术原因被认定不适合注册为会员的情况
  3. 会员注册合同成立的时间为本院接受申请并传达给申请人的时点。
  4. 若会员所填信息发生变更,应立即进行修改。

第4条(服务的提供与变更)

  1. 本院向会员提供以下服务:
    1. 医院及相关信息提供
    2. 预约服务
    3. 其他由本院规定的服务
    4. 其他由本院与合作伙伴合作提供的各项服务
  2. 本院可以变更服务的内容及提供日期,并将变更后的内容与日期通知会员。

第5条(服务中断)

  1. 若因计算机等信息通信设备的维护、检修、更换、故障、通信中断等原因,本院可暂时中断服务的提供。
  2. 对于因第1项原因导致的服务中断,本院应通知会员。但若因本院无法控制的原因导致服务中断(如非管理人员故意或过失造成的磁盘损坏、系统宕机等),事先无法通知的,不在此限。

第6条(会员退出及资格丧失等)

  1. 会员可随时向本院申请退出,本院将立即处理会员的退出。
  2. 若会员有以下情形之一,本院可限制或中止其会员资格:
    1. 注册时填写虚假内容
    2. 妨碍他人使用服务或盗用他人信息等,威胁服务运营秩序
    3. 利用本院进行违反法律、本条款或公序良俗的行为
  3. 若本院取消会员资格,将注销其会员登记。在此情况下,本院会通知会员,并在注销前至少给予30天以上的申辩机会。

第7条(对会员的通知)

  1. 本院对特定会员进行通知时,可以发送至会员注册时填写的电子邮箱地址。
  2. 本院若需通知不特定的多数会员时,可在本院公告栏公布1周以上,以代替个别通知。

第8条(会员的个人信息保护)

本院依照相关法律,努力保护包括会员注册信息在内的会员个人信息。

会员的个人信息保护遵循相关法律及本院制定的《个人信息处理方针》。

第9条(本院的义务)

  1. 本院不得从事法律和本条款禁止的或违反公序良俗的行为,并努力持续、稳定地提供服务。
  2. 本院应建立安全系统,以保护会员的个人信息(包括信用信息)。
  3. 本院不会向会员发送未经同意的以营利为目的的广告性电子邮件。

第10条(关于ID及密码的义务)

  1. 除法律、《个人信息保护政策》另有规定需承担责任的情况外,会员的ID和密码由会员自行负责管理。
  2. 会员不得将自己的ID及密码提供给第三方使用。
  3. 若会员发现自己的ID及密码被盗用或被第三方使用,应立即通知本院,并按照本院的指示处理。

第11条(会员的义务)

  1. 会员不得从事以下行为:
    1. 在申请入会或变更时填写虚假信息
    2. 擅自修改本院公布的信息
    3. 侵犯本院或第三方的人权、知识产权或妨碍其业务的行为
    4. 盗用他人会员ID的行为
    5. 发送垃圾邮件、垃圾广告邮件、连锁信、传销组织邀请邮件、淫秽或暴力信息、图片、语音,.或其他违反公序良俗的信息,或将其公开发布
    6. 传输或发布法律禁止的资料(如计算机程序等)
    7. 冒充本院员工或互联网服务管理员,或盗用他人名义发布文章或发送电子邮件
    8. 故意传播含有计算机病毒、代码、文件、程序等的资料,以干扰或破坏计算机软件、硬件、通信设备的正常运行
    9. 跟踪或骚扰其他会员的行为
    10. 未经同意收集、存储、公开其他会员的个人信息
    11. 面向不特定多数发布广告、宣传或发送垃圾邮件等,以利用本院服务进行营利活动
    12. 违反本院提供的服务条款及其他使用规定的行为
  2. 如会员有前项所列行为,本院可依据本条款第6条第2、3款之规定,以适当方式限制、暂停或取消其会员资格。
  3. 会员因其过错行为致使本院或其他会员遭受损失的,应承担赔偿责任。

第12条(公开信息的删除及非公开)

会员的公开信息如有以下情况,本院可在不事先通知会员的情况下删除该信息,并可限制、中止或取消其会员资格:

  1. 诽谤其他会员或第三方,造成名誉损害的内容
  2. 散布违反公序良俗的信息、文章、图形等
  3. 被认定与犯罪行为有关的内容
  4. 侵犯其他会员或第三方著作权等权利的内容
  5. 明显具有广告性或商业目的的内容
  6. 被认定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的内容

第13条(著作权的归属及使用限制)

  1. 本院编写的著作物,其著作权及其他知识产权归本院所有。
  2. 会员通过本院获得的信息,未经本院事先许可,不得以复制、传播、出版、发行、广播等方式用于营利目的,亦不得提供给第三方使用。

第14条(关于咨询的规定)

  1. 在服务中进行的咨询内容,在删除个人身份信息后,可用于以下目的:
    1. 学术活动
    2. 诊疗活动
    3. 医疗服务
    4. 出版物、光盘等著作活动
    5. 问题、商谈推荐等服务内容中的一部分
  2. 出现以下情况时,咨询服务可全部或部分不予提供:
    1. 重复提出相同内容的咨询
    2. 使用违反常理或带有粗俗用语的表达进行咨询
    3. 要求诊断名称的咨询
    4. 关于治疗费、检查费、药品价格、药品效果等的咨询
    5. 以获取为伤害他人信息为目的的咨询

第15条(条款的修改)

  1. 本院可在不违反《条款规制相关法律》《电子交易基本法》《电子签名法》《信息通信网利用促进法》等相关法律的范围内修改本条款。
  2. 若本院修改本条款,应注明适用日期及修改事由,并在初始页面与现行条款一并公告,自适用日期7日前起至适用日前一日止。
  3. 修改后的条款,如不违反相关法律法规,则适用于修改前已注册的会员。
  4. 对修改后的条款有异议的会员,可根据第6条第1项申请退出会员。

第16条(司法管辖)

因本院与会员之间发生的服务使用相关纠纷而提起的诉讼,应向具有民事诉讼法上管辖权的大韩民国法院提起。

附则: 本条款自2024年9月6日起施行,直至新条款公布前为止。